陈海辉等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本网讯 5月27日,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海辉等两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告人陈海辉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与其原犯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孙兵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孙自富、王善仁、张永生、何龙舟、孔振威(以上均另案处理)等人长期混迹社会,在市区及周边乡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海辉、孙兵明知孙自富等人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仍然按照孙自富的指使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一般成员。2015年5月6日,为打击报复,被告人陈海辉约人于裕安区齐云路一饭店打架滋事;2015年9月9日,被告人陈海辉、孙兵受约前往分路口镇约架;2016年9月1日,因债务纠纷,被告人陈海辉与他人在裕安区齐云路一茶楼约架斗殴;2017年7月6日,被告人陈海辉受约前往裕安区云路街一土菜馆打架滋事。另查明,陈海辉、孙兵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海辉、孙兵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并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结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孙同川 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储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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