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明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本网讯 4月1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道明等6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道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责令被告人李道明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59万余元,对违法所得227万余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李道明、李道亮等人为争夺砂场生意,多次殴打杨某华及其砂场工作人员,迫使杨某华与李道明、李道亮等人合伙经营砂场,李道明等人从中非法获利227.15万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李道明等为独占迎水村境内的黄砂市场,多次采取威胁、辱骂、殴打等非法手段阻挠李某仁、李某山等人开办砂场。2012年李道明带领李道亮、陶常宝等多人到阜南县南照镇,随意殴打汪某新及其家人,致一人轻伤、多人受伤。2015年南照大桥因维修无法通车,淮河两岸车辆需经过轮渡往返。李道明等人以迎水村道路被乘坐轮渡的车辆和南照大桥维修施工车辆压坏为借口,指使李号义多次组织五保户拦截车辆,迫使轮渡公司和南照大桥维修单位支付巨额修路资金。2016年,轮渡公司在周集镇迎水村境内经营轮渡业务,李道明谎称本属于国有土地的老渡口及河滩地为自己所有,要求轮渡公司使用时支付租金,骗取轮渡公司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道明利用霍邱县周集镇迎水村村干部的身份,以李氏宗族为纽带,纠集、指使被告人李道亮、陶常宝、李中良、李双礼、李号义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李道明为首要分子,李道亮、陶常宝、李中良、李双礼、李号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剑 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储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