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孟某,男,28岁,教师;姚某,女,28岁,无业;刘某,男,29岁,无业。2000年9、10月间,孟某伙同姚某、刘某共同起草了一篇所谓关于某学校学生“遭迫害”的文章,通过“明慧网”传播。并通过群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国人”网、“中华”网等网站及个人电子信箱发送了数十万个“法轮功”邪教的电子邮件。
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依法判处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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