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邪教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应给予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张某,女,46岁,初中文化,农民。张某曾因煽动扰乱社会秩序,1997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治安警告一次;因非法组织邪教活动,1999年3月28日被公安局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释放;因参加“圣灵重建教会”(“血水圣灵”)邪教组织的非法聚会并进行讲道等非法活动,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虽因参与和组织邪教活动多次受到司法机关审查和处理,仍不思悔改,积极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参与和组织邪教活动。
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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