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丁某,男,60岁,初中文化,工人。2006年开始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多次非法登陆境外“法轮功”网站下载有关资料,购买电脑及打印机等工具,制作、复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用于散发和张贴,并在市区多处电线杆、墙壁上书写“法轮功”标语。2009年4月9日,丁某在张贴、散发“法轮功”传单和书写标语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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