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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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同时,责令胡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9.585万元。 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编造帮别人垫还信用卡、刷银行流水、按揭买车需要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先后多次“以借为名”骗取王某某、沈某某等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9.58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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