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地方社会秩序、侵蚀基层政权 六安一15人涉恶团伙首犯获刑15年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6月11日,受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叶某红等15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二审宣判。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金寨县人民法院对该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叶某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集团骨干成员叶某宏、叶某刚、叶某虎、叶某亮判处八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一般成员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
金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叶某红为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家庭、家族、宗族势力,纠集被告人叶某宏、叶某虎、叶某钢、叶某亮等人,形成了以叶某红为首,叶某宏、叶某钢、叶某虎、叶某亮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龙湾村采砂、修路等活动中,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蚀基层政权。被告人胡某琴、叶某龙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纵容、包庇叶某红犯罪集团为非作歹、违法犯罪,甘当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保护伞”,并参与实施非法采矿犯罪活动,情节恶劣。先后实施了非法采矿、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2019年12月31日,金寨县法院一审判决,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叶某红犯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骨干成员及一般成员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红、叶某宏等十三人不服,以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上诉人非法采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书所列各项证据证实,且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能相印证,法院予以确认。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叶某红等人的上诉。(记者 陈成 通讯员 桂罗娜 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