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协作机制激发纪检监察新动能
为有效整合监督执纪执法力量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构建整体联动、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近日,六安市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六安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暨派驻工作协作组暂行规定》,全面激发纪检监察工作新动能。
《暂行规定》明确了协作组成员产生程序和人员设置。由4个纪检监察室分别牵头设置、管理1个协作组,成员主要从监督检查部门、派驻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中产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借用其他专业人员参加。监督检查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报领导审核同意。各协作组设置组长1名、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其他成员若干名,一般在原单位履职,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办公,实行工作召集制。
《暂行规定》分别从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流程和报批程序等方面厘清协作组工作机制。协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履行依规依纪依法监督职责;经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监督检查部门报请、派驻机构或市属企事业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请开展对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线索或案件的共同研判、联合审查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和移送审理;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按程序移送或指定办理。
《暂行规定》明确,协作组的日常管理实行组长负责制,坚持一案(事)一总结一考核。评价、鉴定结果反馈协作组成员所在单位并送委组织部备案。严格协作组成员准入制度,对因工作或身体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加强协作组党的建设工作,发挥临时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和经验。按规定落实好协作组后勤保障,严格遵守“五严守十不准”“六必须九严禁”工作纪律。
《暂行规定》指出,协作组受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对市纪委监委负责,在市纪委监委授权内开展工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协作组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协调保障协作组开展监督检查、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协作组开展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