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南港司法所新接收一名居住地变更的社区服刑人员
日前家住舒城县南港镇金星村的社区服刑人员韦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南港司法所办理入矫登记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为其进行了入矫登记。
户籍地为舒城县南港镇金星村的社区服刑人员韦某,结婚后常年居住在霍山县的妻子家,2019年5月因交通肇事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今年年初韦某与妻子离婚,两人原来的房子归妻子所有,其本人现租房居住,加之近期跌倒腿部受伤行动不便无人照料,其向霍山县司法局申请办理居住地变更回到户籍地进行社区矫正,南港司法所根据县司法局的指派,对韦某进行居住地变更影响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书上报舒城县司法局,经两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其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其剩余的缓刑考验期由舒城县司法局给予其社区矫治。
在签订了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之后,司法所所长对韦某进行了入矫训诫谈话,期望他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在剩余的矫正期内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好好做人做事,通过矫正改造期满后能顺利回归社会;同时要求其家人积极配合司法所做好其日常监管工作,确保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
韦某本人及其家人均表示将无条件服从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矫治,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好好做人做事,争做一个对社会和家庭有用的人。(谢中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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