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调解 “面对面”劝和
——市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助民企渡难关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霍邱县某水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判决,被执行人霍邱县某水泥公司需偿还原告安某某、刘某某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市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同年7月23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市法院于今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霍邱县某水泥石灰岩矿的采矿权。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霍邱县某水泥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老民营企业,因经营不善已停工停产多年,欠下巨额债务。在当地党委、政府关注、引导和支持下,2021年4月28日,该公司股东发生重要变更,原股东退出,六安钢铁控股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加入,持股比例100%,注册资本也由1000万元增加到7555.16万元。企业“起死回生”后,正在积极筹划厂区搬迁清理、设备维修等事宜,为重启生产作准备。申请执行人原为企业管理人员,出借的资金大多是向当时企业的职工募集,急切地想得到受偿,多次强烈要求处置采矿权变现,给被执行企业的复工复产造成极大的压力。
经过慎重考虑,执行法官认为,一旦处置采矿权,被执行民营企业则失去了生存发展的根本。为充分保障被执行人能早日顺利复工复产,执行法官多次“背靠背”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释法析理,引导双方确定在保留采矿权的基础上再协商如何还款的大致思路。待时机成熟后,执行法官又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
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在2021年6月28日晚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愿在7月底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800万元及以年利率12%产生的利息159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权利。7月29日,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多年的债权得以实现,被执行人也能安心筹划复工复产。后市法院于2021年8月4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采矿权的查封措施,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最高院对执行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市法院一方面坚守法律底线,加大执行力度,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企业的采矿权予以查封;另一方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寻找出路,没有简单机械地对被查封采矿权进行拍卖或变卖,而是站在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不厌其烦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尽可能减少司法执行对被执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保障被执行企业能够顺利复工复产、渡过难关,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陆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