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涉黑恶犯罪从重处罚
4月23日,最高检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提到,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虽然从整体上看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数量逐年增长。
他说,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他介绍,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62247件180854人;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46173件135865人,其中涉未成年人3841人,包括涉黑案件392人、涉恶案件3449人。共受理审查起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1441件25866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8091件173235人,其中涉未成年人7277人,包括涉黑案件941人、涉恶案件6336人。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这些行为包括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意见还提到,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这九种情形包括: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