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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企纠纷争取“最好结果”

编辑:杨庆云 来源:皖西日报社 发布时间:2024-11-14 09:41:40 【字体:

  每一起涉企案件的办理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试金石”。近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金安区法院民一庭的倾力调解下,使原本针锋相对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两家企业负责人直言:“这是最好的结果。”

  2022年6月,原告安徽某机械公司与被告六安某机械设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组建第三方公司共同发展。然而由于诸多原因,第三方公司未能成立。2023年4月,双方签订合作终止协议,约定被告公司不再经营,高管人员由原告聘用,机械设备由原告收购,被告公司法人代表胡某受聘到原告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经理。

  到了2023年11月,双方又签订合作终止后资产作价及付款协议,并就合作前双方来往情况、资产作价等进行了结算。但在此期间,因种种缘由,原告公司认为胡某违反了终止合作协议的初衷,双方矛盾由此引发。

  随后,原告起诉至金安区法院,请求解除资产作价及付款协议,并支付违反协议造成的相关费用。被告则提出反诉,认为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并诉请原告立即支付结算欠款37.5万元,同时按协议返还原物或支付作价款10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两次开庭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在此期间,法官发现,双方对各自利益据理力争、互不退让,且双方诉请的合同解除依据不足,违反竞业问题的证据也不充分。

  “这样的情况下,案件既不能简单驳回诉请,也不能草率一判了之,否则一方不服裁判,必然会进行上诉,两家企业之间的矛盾将更加难以化解。”鉴于案情复杂,该案经金安区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后,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也为化解这起矛盾争取了宝贵时间。

  “对于两家企业来说,如果案件通过判决来分高下,时间跨度难以想象,既不利于企业发展,也并非企业所期望的。”经过研判分析,审判长决定着手进行调解。“通过前期两次庭审也能看出,案件的症结在于两家企业负责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并非毫无可能。”

  10月29日,该案第三次开庭。庭前,审判长电话联系两家企业负责人,通知他们务必到庭参加庭审。当日,两家企业负责人如约而至。为缓和双方矛盾,审判长组织庭审人员先行来到调解室,为双方面对面沟通协商创造条件。

  “判决一起案件很简单,但判决有时并不能真正解决矛盾。”“判决后可以上诉,还可能再审,时间上的消耗非常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相信也不是你们想要的!”审判长“开门见山”,建议两家企业负责人先当面磋商,跳出案件本身谈问题,代理人、审判人员均不参与。

  “或许正是因为缺少这样一次面对面沟通的机会,双方交流成效显著,对大部分争执事项直接达成了处理意见,仅有一项机械设备原物返还未谈拢。”见此情形,审判长趁热打铁,建议对重要的、有形的固定资产原物返还,其他的作价一次性由原告收购。双方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这场合同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金安区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勇于司法担当,针对涉企案件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坚持“能调则调、能调尽调”的原则,深入挖掘调解突破口,提升案件调解成功率,既节约了企业诉讼成本,又减轻了企业诉累,而且最大限度地兼顾了企业权益保护与生存发展,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朱传忠 胡月圆 记者 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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