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设置路卡 打压竞争对手 霍邱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本网讯 3月26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明红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王金荣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0个月,被告人周如林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间,因周明红砂场砂石质量较差且价格较高,被告人周明红、王金荣夫妻伙同他人在冯井镇何岗村的河埂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指派王金荣等负责看管,通过拦截、辱骂、恐吓等手段,强行要求通过该路卡的购砂车辆驾驶员购买其砂场砂石,否则要缴纳几十元不等的过路费,且多次拦截付某某等人贩运粮食车辆并索要过路费,严重影响周边砂场、米厂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一家砂场被迫关停。同时为获取非法利益,周明红多次指使并伙同他人持械殴打他人;2012年9月,被告人周明红伙同其子周如林纠集20多人持械与竞争对手沈某某等人聚众斗殴,随后被当地派出所制止并收缴斗殴工具。此外,1994年,周明红为垄断稻壳生意还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土枪将王某某右眼击伤,致王某某右眼球被摘除,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明红、王金荣为形成经营竞争优势,伙同他人非法设置路卡,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阻碍他人车辆通行,强行索要过路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 被告人周明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明红、周如林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明红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明红、王金荣在进行砂场经营活动中,为排挤打压竞争对手,非法设置路卡收费,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活动及行车安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霍邱县冯井镇及附近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与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周明红为纠集者的恶势力。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剑 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储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