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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编辑: 来源:本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0-03-25 09:14:34 【字体:

  本网讯 3月23日下午,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魏学明等被告人涉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一案公开宣判。7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9名参与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魏学明、蔡某伟、魏某文、魏甲、魏乙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霍山县下符桥镇与裕安区青山乡交界一带农村及霍山城区等地,通过“赌干子”、“选鸡”、放置赌博机等方式开设地下赌场,抽头牟利,同时还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暴力收取赌债,逐渐形成以魏学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倚仗自身“声望”,对未及时偿还赌债的被害人,采取堵门、殴打、拘禁以及燃放鞭炮、夜间大叫、拍门敲窗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恐吓、滋扰被害人及其家人。此外,在赌场被派出所查获后,以代缴罚款等方式,指使潘某等10余名参赌人员作伪证。2014年2月,魏学明为帮助某厂合伙人周某、翁某解决纠纷,组织带领他人将被害人桂某殴打致轻伤,后又采取威胁恐吓、唆使“保安”跟踪贴靠等方式,迫使周某、翁某向其支付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学明、蔡某伟、魏某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魏学明作为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蔡某伟、魏某文为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魏甲、魏乙、经某、从某等人为一般成员,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为彻底铲除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霍山县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各自在该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昆勇 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储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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