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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检察院:快速办理一起涉及疫情诈骗案

编辑: 来源:本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8:20 【字体:

  本网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需求急剧上升,一些人动起了“歪心思”,在网络上以出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近日,经舒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采用速裁程序、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这样的案件。

  2月3日,犯罪嫌疑人蔡某发现疫情期间口罩紧俏,为骗取财物,遂在微信和抖音软件上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当日,上海市杨浦区居民李某看到蔡某发布的信息后主动联系,约定购买口罩10000只,并通过支付宝向蔡某支付定金6000元,蔡某骗取李某6000元后即在微信中将李某拉黑。2月7日,犯罪嫌疑人蔡某通过同样手段骗取廖某人民币1000元。

  2月11日,蔡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12日,舒城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主动提前介入该案,提前阅卷,了解案情,提出要重视提取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引导侦查意见,进一步固定了案件证据。2月14日上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蔡某移送审查起诉。舒城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工作预案,将案件指派由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精的检察官办理,仅用1天时间即完成了审查起诉工作。

  2月17日上午,经舒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采用速裁程序、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蔡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薛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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