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法院:保护民企有方法线上执行促和谐
本网讯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线上交流,让两家民营企业达成分期还款协议,避免纳入失信名单等举措带来的不利影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13年5月31日,舒城某建筑公司与某研究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舒城某建筑公司承建某研究所培训中心楼工程。2013年6月22日,舒城某建筑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舒城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舒城县某研究所培训中心楼工程分包给被告某建设公司承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结算,舒城某建筑公司欠某建设公司工程款46万元。舒城某建筑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某建设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支持某建设公司的诉求。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得知舒城某建筑公司目前正在承建项目施工任务,需要资金周转,如果被纳入失信名单,将对工程进度造成不利影响。法官多次联系双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舒城某建筑公司分期分批偿还某建设公司欠款,申请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舒城某建筑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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