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发布
本网讯“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4月17日,裕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该提示函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后,我市发布的首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
据了解,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现已成年,女儿于2019年出生,正在上幼儿园。在多年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女方于2021年外出务工,双方目前处于分居状态。2024年3月,原告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经过与原、被告沟通得知,自2021年起,婚生女一直跟随奶奶生活,且在孩子的抚养事宜上,双方相互推诿,未充分尽到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为督促双方当好合格家长,避免因离婚纠纷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承办法官决定向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并对双方进行口头教育,告诫双方即使要离婚,也要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不能把孩子作为转移负面情绪的对象,要通过关心关爱和亲情陪伴,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官,孩子是我的心头肉,关于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我会好好考虑的!”“之前说的都是气话,我以后一定会经常回去看看孩子。”收到提示函后,双方表示会对离婚事宜慎重考虑,不论以后是否离婚,均会履行好作为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避免因离婚纠纷给子女带来不利影响,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承办法官表示:“婚姻需要经营,感情可以修复,但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教育更是无法回溯重来。《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的发出,目的是让当事人在‘带娃’这件大事上知其责、慎其行,最大程度防止离婚案件中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用法治力量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动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陈钢 卢秉方 记者 黄雪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