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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野生兰花两被告获刑又被罚

编辑:宋明俊 来源:本网原创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6-12 09:14:01 【字体:

  山里野生兰花,切勿随意采挖。6月5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私自采挖售卖野生兰花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查获的60丛野生兰花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5日至11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没有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并出售野生兰花8丛,获利560元。同年3月16日,其又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来到霍山县但家庙镇观音岩村附近山区采挖野生兰花,其中,被告人朱某某采挖28丛,被告人汤某某采挖24丛。当天下午,两人驾车回家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的60丛野生兰花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官提醒,2021年,野生兰科植物首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依据相关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随意采集、私挖乱采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王昆勇 记者 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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