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头盔 车祸身亡仍需担责
本网讯 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王某在乘坐摩托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虽然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对自身损害的扩大存在过失。
2021年6月,张某驾驶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碰,致李某及摩托车乘坐人王某受伤。当日,王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王某系重型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及乘坐人王某无责任,后王某家人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坐人王某对交通事故中虽不负责任,并不等于不用承担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责任。本案中,乘坐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不戴安全头盔乘坐摩托车可能带来的人身安全危险。乘坐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戴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自己重型颅脑损伤致死的后果存在一定过失,因此,综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减轻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翁仕娟 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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