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六安新闻>百姓关注>详细内容

国内知名法学学者胡云腾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编辑:宋明俊 来源:皖西学院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12-01 10:57:00 【字体: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果相统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1月23日下午,应皖西学院法学院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教授应邀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第140期,在艺术楼演播厅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作专题报告。法学院师生、辅修法学(双学位)学生,来自六安市区律师、检察官300多人聆听了报告。法学院院长刘鑫主持报告并做点评。

  报告中,胡云腾首先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由来与发展历程。胡云腾总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五大特点和五大争议。他认为,当前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有五大方面存在充分的改革空间:一是对认罪认罚的罪名没有限制;二是对办案机关没有限制;三是对参与主体没有限制;四是对诉讼阶段(侦查、起诉、审判)没有限制;五是对诉讼程序没有限制(速裁、简易、普通)。胡云腾还对认罪认罚从宽是程序还是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司法职权配置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不会变成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何引发了很多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方向等几个宏观问题进行了分析。

  接着,胡云腾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理解和把握以及相关争议问题从十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是关于量刑建议的性质问题,即量刑建议权是求刑权还是量刑权、是公诉权还是让渡的审判权?目前学界已经形成较为主流的观点是量刑建议本质是检察院、被告人、被害人三方之间形成的合意,法院应当尊重这一合意但其并非审判本身,因此量刑建议权实为求刑权和公诉权。二是关于量刑建议应当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胡云腾指出,无论是精准刑、幅度刑、“天花板”刑还是“保底”刑都符合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提倡检察院作出精准量刑建议以降低法官工作量。但是,对于一些事实复杂的案件强求精准量刑建议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当秉持鼓励而非强制的态度。三是关于法院对量刑建议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胡云腾主张法院应当对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将导致法院审判权被架空,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相悖,亦不利于审判的公开。四是关于法官如何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现在的规定是,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是作出调整的条件,在建议检察院调整之后若检察院拒绝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当才可自行调整。胡云腾认为,现有规定程序太过复杂,法院作为审判权主体没有向检察院提出反建议的必要,且为了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性只需以口头形式调整和释明即可。其中,对于“明显不当”如何认定是一个困难且有争议的问题,胡云腾认为,认定明显不当要从五个方面着手:1、量刑建议要能够说出理由和依据,说不出理由的量刑建议一般就是明显不当的;2、区别实刑和缓刑,实刑和缓刑错位的量刑建议是明显不当的;3、遗漏了重大事实的量刑建议是明显不当的;4、遗漏了罪名的量刑建议是明显不当的;5、遗漏自首、主从犯和认罪态度等情节的量刑建议是明显不当的。五是应以什么时候的量刑建议为准?胡云腾指出,为了保障量刑建议的精准和对法官量刑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以充分质证和辩论后检方最后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准,不宜过于拘泥于案件移送法院时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六是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胡云腾认为不是所有的量刑建议法官都应当采纳,但大多数的量刑建议实际上是应当采纳的,这主要是因为量刑建议绝大多数都是检察官与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全部采纳量刑建议是尊重法官的量刑权,大部分采纳量刑建议是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尊重,这两个尊重要统一起来,不可偏废。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赋予法官10%左右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只要在此范围内调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可视为采纳其量刑建议。七是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被告人是否可以上诉?检察院是否应该抗诉?胡云腾结合前段时间网络上热议的“余金平案”,认为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影响上诉权之实现,而检察院应当具体分析被告人上诉的原因以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不应当逢上诉必抗诉。八是关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问题时,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是否构成程序违法?胡云腾分析得出,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导权,法院此时发挥的是反向制约作用,不建议调整量刑建议不属于程序违法,但是,法院简单采纳量刑建议导致冤假错案的,法官不能当然免除错案的责任。九是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同时检察机关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法院二审可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胡云腾认为,如果对法条进行字面解释,法院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二审不受上诉范围和上诉不加刑限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遵循价值解释,对于被告人上诉求轻判、检察机关抗诉也求轻判的案件,按照情理,二审判决顶多只能以维持原判为上限,不宜加重刑罚。从域外看,由于法律中有明确的禁止不利益变更规定,所以是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不利益变更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所以从理论上讲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从实践中看二审加刑只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没有错。故解决这个争论,只有待立法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来明确。十是关于量刑建议的说理问题。胡云腾强调了说理的重要性,主张量刑建议的说理应当包括法定依据、从重情节、从轻情节、政策与社情民意、综合结论等多个方面,并结合有关具体案件阐释了司法说理的重要意义。

  胡云腾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有多重价值蕴含特别是对诉讼当事人具有实在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和要求。他强调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去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蕴含,一要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的“两个和解”精神;二要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的“两个参与”要求;三要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含的“两个节约”;四要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实现的“两个减少”;五要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眼化解的“两个风险”。胡云腾指出,正确实施好这项制度,对于有效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改革部署,契合现代诉讼规律和犯罪治理规律,提高检察官、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意义都很重大。

  最后,胡云腾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出总结和展望。他认为,公正、准确地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有利于提高国家的犯罪治理能力。如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机制,仍然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只有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协同推进,才可能完全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报告过程中,胡云腾还结合自身经历,对如何学习法学给出建议,整场报告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内容十分充实。胡云腾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系统的梳理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内涵和实践现状。报告结束后,同学们踊跃提问,现场气氛热烈。本次报告开阔了师生的学术视野,让广大师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更为全面、深刻的理解。(文/刘凡 图/刘盖 审核/刘鑫)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