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六安新闻>安徽新闻>详细内容

安徽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高方勇 来源:中安在线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2-06 09:04:29 【字体: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12月5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从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活动、监督等方面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进行管理。

  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检测业务

  根据《实施细则》,检测机构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其中,仪器设备应为检测机构自有,并按相关规定确定的参数进行配备。检测场所可自有或租赁但应为检测机构专用。

  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建筑材料

  《实施细则》明确,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委托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同一个单位工程的同一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应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于确需更换检测机构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

  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实施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此外,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保存期应不少于20年。

  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

  《实施细则》还提出,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核查电子证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定期对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对检测机构人员,重点动态核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注册关系等情况。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记者 檀美玲)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