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2号)精神,我市全面落实扩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政策。
一、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缓缴行业达到22个
(一)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扩大到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22个行业(行业名单附后)。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困难中小微企业执行。
上述企业可自愿申请选择缓缴一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费实施期限进一步延迟,最迟到2023年6月底
(一)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底,企业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5个困难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二)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上述企业可自申请之月起自主确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费资格认定进一步明确,以大数据比对为主
(一)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认定。困难行业企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或在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为依据;中小微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依据。
企业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行业类型划分或中小微企业分类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对划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一次变更申请,变更后在缓缴期限内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困难企业认定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统计等部门,根据缴纳企业所得税、用工量、用电量等指标,通过大数据比对确认企业经营状况后纳入缓缴企业“白名单”。
四、缓缴费办理流程进一步简化,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
(一)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相关企业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登录,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申请”模块中确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现“即申即享”。
(二)未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可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承诺书,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根据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审核确认。具体材料为:《安徽省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社会保险换缴费资格认定书》等三个材料。其中《社会保险换缴费资格认定书》由各级社保征缴经办机构牵头办理,企业无需提供。
(三)已申请缓缴的5个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原缓缴期满后,经企业网上确认后可继续缓缴。
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企业办理,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缓缴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内进行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原因或需补正材料。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更加优化,不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享受
企业原则上应于缓缴结束次月至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六、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已按30%比例享受稳岗返还资金的,按新标准补发差额,不需企业再次申请。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的县(市、区),将大型企业纳入留工培训补助发放范围。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一致。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