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反邪教专栏>惩治邪教的法律条规>详细内容

邪教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编辑:汤志香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发布时间:2017-05-27 10:16:40 【字体: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1999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对一“门徒会”骨干成员依法实施逮捕时,100余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门徒会”邪教骨干李某、王某煽动,阻扰干警执法,将执法人员围困在该村达10个小时。4月18日,李某、王某再次召集300余名群众围攻乡政府达6个小时,并殴打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困执法人员、围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