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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发出我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编辑:吕梁 来源:本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2-05-26 08:35:39 【字体:

  以“法”之名,护“未”成长。5月24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一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我市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原告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女儿小王一直随母亲生活,王某在外务工期间,从不主动与女儿联系,不关心生活学习,甚至在女儿主动联系时亦不回复信息。因王某对女儿多年漠视,给孩子身心带来巨大创伤,患上了重度抑郁症。5月6日,林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由自己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为了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庭前承办法官与小王进行沟通交流,小王表示支持母亲,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被告王某的既往行为应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此种监护失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王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女儿的家庭教育,积极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主动增进与女儿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女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对王某履行法令情况,法院会定期走访调查,如违反法定义务继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予以处理。

  面对这份“沉甸甸”的指导令,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到非常懊悔,承诺今后将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孩子,多关心和爱护女儿。随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下,离婚纠纷成功调解。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父母的监护职责不可或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才能构筑一个温馨的港湾,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卢秉方 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储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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