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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获现金奖励
我省发布《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编辑:高方勇 来源:中安在线 发布时间:2020-10-23 09:29:45 【字体:

  合肥晚报讯 10月22日,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对外发布了《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完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采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将给予奖励。

  具体包括:举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举报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万元(含)以上,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举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等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举报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动,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1000—2000元奖励。

  根据《办法》,举报同一主体的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金额的单项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件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以奖励标准高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累计。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举报奖励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蒋瑜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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